1.倡設信用調查機構——張嘉璈致李銘函(1918年)
張嘉璈,字公權,時任中國銀行總行副總裁。李銘,字馥蓀,時任浙江實業銀行上海分行經理。本輯史料選自浙江實業銀行檔案,內容系關于成立金融信用調查機構——實業調查會一事,此為近代中國倡設信用調查機構之始。1932年6月6日,中國第一家獨立的信用調查機構——中國征信所正式成立。該函附有實業調查會規則,現一并收入于此。
張嘉璈致李銘函(1918年
8月17日)
馥蓀先生大鑒:
謹啟者:前以我國調查信用機關尚未建設,銀行投資者苦無標準,在滬時曾與執事商議,擬倡設調查機關,深荷贊同。旋京后,復與黃潤書(農林司長)、陳淮生(工商司長)、邢冕之(礦政司長)、張新吾、周作民諸君商議,僉以此舉裨益非淺,視為不可緩之圖,爰與黃君等草就會則十三條,送呈察閱,并請教正。至進行方針,擬先從滬、漢、津三埠入手,滬埠擬囑托施伯安(名弼,系農商部技正、修改稅則委員會會辦)、鄧詩安(名振瀛,系農商部僉事上任事、中國蠶桑改良會監理員)兩君先就大體調查,俟報告到會,再行就各業中分別派專門人員詳細調查,以期核實。施、鄧二君到滬時,務懇鼎力贊助,其應行調查之處,并請分任紹介或由兄轉托紹介,總冀于調查時能得真相,庶不虛此一舉。吾兄熱腸,當能協助一切。專函奉懇。祗頌
籌祺
弟嘉璈啟
八月十七日
附實業調查會規則
實業調查會規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實業調查會。
第二條 本會設于北京。
第三條 本會以調查國內已興及未舉之各項實業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國內之實業界、金融界、實業行政界之有志者組織之。
第五條 本會設常任干事五人至七人,干事由會員中推舉之。
第六條 本會干事為名譽職。
第七條 凡愿入會者須得干事部之許可。
第八條 干事部之職務如左:
(一)調查科目之決定;
(二)調查及編輯員之指定;
(三)調查報告之審核;
(四)本會支出經費之規定。
第九條 本會設常任書記一人,掌理本會庶務及整理一切文牘事宜。
第十條 本會干事部每星期開會一次,有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會每年開會一次。
第十二條 本會經費由本會之有志者量力捐助。
第十三條 本會規則得由干事會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