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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變態心理的界定

第一節 變態心理的界定

一、變態心理的概念

“變態”一詞的英文原文是“abnormality”,其實是不正常或異常的意思。所以,變態心理學(abnormal psychology)就是從心理學的角度研究人類異常心理現象或異常行為的一門學科,重點探討人類心理活動不正常的表現以及導致這種異常的原因,探索治療與預防異常心理或異常行為的方法。

什么是變態心理或異常行為呢?要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是非常困難和麻煩的。因為人類的心理活動是復雜的,行為表現是多樣的,在正常與不正常之間沒有絕對的分界線,也沒有客觀可靠的生物學指標。在過去的研究中,許多學者給變態心理或異常心理進行過解釋與界定,但沒有一個公認的定義。不過,我們可以從中歸納出一些共同的特征,如行為偏離正常,痛苦的情感體驗,危險性的行為,心理和社會功能受損,人格特征發生改變。小芳與建軍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上述表現。

(一)偏離正常

行為是一個人內在心理活動的外在表現,是思維與情感的表達。當一個人的思維和情感出現異常的時候,我們不一定知道,但他的行為會表現出來。案例二中的建軍一夜未眠,天亮后就慌慌張張地帶著孩子到妻子單位去找妻子,情急之中大聲呼叫她的名字。妻子覺得怪怪的,不知道家里發生了什么可怕的事。當他講出原因時,妻子覺得茫然,不相信會有人對她的丈夫實施電波監視,使用電磁波烘烤他。他這種奇特的行為與其所存在的怪異思維和恐懼的情感有關,是一種讓人難以理解和接受的行為表現。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用古怪、奇特、怪異等詞匯來形容這樣的行為。

另外,有些人的行為明顯與我們所處的社會環境和文化背景不相容或相背離。例如案例一中的小芳,結婚不久就與丈夫吵架,停止性生活,不出門、不上班,甚至想結束自己可貴的生命。這些都是與我們的文化不相適應的行為,甚至格格不入。

所以,當我們發現一個人表現出一些極端的、不尋常的,甚至是罕見的行為,或者與我們所處的社會文化相背離的時候,我們就要想到,他的行為可能偏離了正常,需要引起重視。

由于我們所處的社會文化和社會規范的不同,在判斷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偏離正常時就要考慮這個人所處的文化環境。當一個男人穿著裙子在街上行走時,我們就會想,這個人有“毛病”。當他是在蘇格蘭時,我們就不會認為他有什么不對。

環境也會影響我們對一個行為是否偏離正常的判斷。在擁擠的公交車上,男女間的相互距離會很近,人多的時候還會“貼”在一起。即使如此,一般情況下大家都能接受。但是,如果這樣的距離發生在另外的環境之中,比如辦公室或大街上,這種行為就會讓人難受,讓人接受不了,甚至會引起沖突。因此,行為偏離正常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要根據實際情況,特別是一個人的生活經歷與社會文化背景進行全面分析。

(二)痛苦體驗

很多時候,令人不愉快的、不舒適的和煩惱的痛苦體驗常常是一個人心理活動異常的征兆之一。例如小芳,她生病后表現心情煩躁、憂傷,痛苦中想到以死來解脫自己的靈魂。雖然建軍是嚴重的心理障礙,但他在生病時同樣存在痛苦的體驗。由于認為有人要加害他及其家人,每天表現得惶恐不安,甚至整夜不能安睡,痛苦不堪。由于有這樣的體驗,他才同意隨他的妻子到醫院看病。當然,有些嚴重的患者,他們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思維或情感存在異常,同時也沒有痛苦體驗。

有時,一個人的行為背離了我們的社會文化準則,但他沒有痛苦體驗。此時,我們就要考慮,他的行為能不能稱為異常。我們對同性戀的認識改變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同性戀曾被定義為性變態(性取向障礙),長期被認為是不正常的行為。但事實上,很多同性戀者對自己的性取向是認可的、接納的,他們對此并沒有表現出明顯的痛苦體驗。所以,從諸多因素考慮,1973年同性戀從美國精神障礙的診斷中刪除。一夜之間,成千上萬的人變成了正常人。此后,1992年世界衛生組織在《國際疾病分類》第10版(ICD-10),也將同性戀從性心理障礙疾病中刪除。我國在2001年也作了重新認定,不再籠統地把同性戀認定為“精神障礙”或稱“性變態”(CCMD-3)。

(三)危險性

一般情況下,我們的行為不會對自己或他人構成威脅。當一個人的行為具有危險性時,如粗魯、敵意、沖動、攻擊,或自傷、自殘、自殺等,他人或自身的生命與財產就存在明顯的或潛在的危險。如果一個人的行為表現出這樣的特征,那么,這個人的行為就可能已經偏離了正常。例如,小芳她想要自殺,建軍對鄰居心存敵意、處處小心謹慎。他們若繼續發展下去,小芳就可能會死在自己手中,建軍則可能攻擊他所認定的要加害他的人。因此,危險的行為是需要密切關注的一個異常特征。

(四)功能失常

異常的行為通常是功能失調的或適應不良的。一般而言,人的行為具有目的性和效率性。當其行為目的不明確、效率下降或消失時,人的行為就會失去意義,出現功能失調,或表現為適應不良,如日常生活能力下降、需要他人照顧、工作效率下降或完全不能勝任以往的工作,與人交往困難或減小等。小芳整天都在痛苦中,完全不能勝任以前的工作,也不能很好地完成家務。建軍也表現出工作效率下降,日常生活受影響。他所表現出的行為在他看來是有道理的、有意義的,但在他妻子眼里卻毫無意義。

心理功能和社會功能受損的程度也是判斷一個人心理異常嚴重程度的指標之一。一般的心理問題對功能的影響比較輕微,不會影響工作、學習和生活。當一個人的行為紊亂,完全不能維持日常生活、工作或學習時,他可能是非常嚴重的心理異常,如精神分裂癥或其他精神病。

(五)人格改變

俗話說,“江山易改,稟性難移”。當一個人的人格發展完善后,其人格特征會長時間地保持相對穩定的狀態,一般不會發生明顯的變化。如果一個人的性格發生了明顯的變化,變得與以前不一樣,我們就要想到這個人的心理活動可能出現了異常。例如,一個平常很靦腆的20歲的男孩,對人很溫和友善,特別孝順父母,從不頂嘴。但不知道什么原因,他開始抱怨父母,說他們不愛他,不關心他,有時罵他們。在學校也時常與同學發生爭吵,認為同學們瞧不起他,欺侮他。后來,他的脾氣越來越大,情緒激動的時候還打父母。父母在介紹情況時說,“他變了個人,像著了魔似的,完全不是以前那個聽話溫順的孩子”。

當然,嚴重的創傷和疾病也會導致一個人發生人格改變。張某,年齡剛過40歲,一位資產千萬元的公司老總。在事業蓬勃發展的時候,不幸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腦部受到嚴重的損傷,昏迷不醒。經過一個多月的搶救治療,他逐漸醒來,脫離了危險。但此后,他的行為完全變了,膽小怕事,喜歡拿別人的一些不值錢的東西。別人發現后,他又不承認。在工作和事業方面,他沒有了過去的激情和雄心,很少像以前那樣投入,也不愿意與人打交道。最后,公司不得不交給別人打理。

二、心理異常的表現和類別

心理活動是復雜多樣的,我們對它的了解還很不夠。在面對許多讓人困惑的問題時,我們會設法分析歸納,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概括分類,并提出一些專用概念。由于認識的差異,由于文化的不同,我們目前所常用的概念有些混亂,比如,心理障礙。在普通人群中,他們把它看成是比精神病輕的問題,但在專業領域,它可能有兩個方面的解釋。一是泛指一切不正常的心理活動或行為,包括精神障礙;其次是比較狹義的理解,指那些嚴重的心理問題(邊緣狀態)和符合精神障礙診斷標準的,但臨床表現比較輕的異常。所以,在工作和研究中一定要對所用概念給予明確的界定與解釋。

(一)心理問題

這是一類比較輕微的心理活動的異常,主要表現在心理活動的某個方面發生了改變。這種改變讓人感到不適,但他們能意識到這種改變,并能主動尋找原因,積極調整自己的行為。這種異常是短暫的,對人的影響不大,能夠通過自我調節或他人的幫助得到緩解。這類問題常常是由一些現實問題或沖突引起,強度不大,持續時間不長,如與他人發生爭執、夫妻爭吵等引起的情緒、睡眠和行為的不良改變。

(二)邊緣狀態

人的心理活動在正常與不正常之間沒有絕對的界限,從正常到不正常是一個連續發展與逐漸變化的過程。從量變到質變,從輕度異常到嚴重異常,構成一種譜系障礙。在這里,邊緣狀態專指那些持續時間比較長,不良影響比較多,痛苦比較大,通過自我調整或一般求助不能解決的,但它們又不符合精神障礙診斷標準的心理活動異常。它處于向心理障礙發展的邊緣。這類異常多由比較強大的生活事件或應激所致,一般需要專業的幫助才能解決問題。例如,面臨重要考試時所表現出的長時間的緊張不安,逃學、斗毆等青少年的不良行為等。

(三)心理障礙

我們現在經常聽到人們講,“我不是精神病,我只是心理障礙”。把“心理”與“精神”當作兩種不同的現象來理解,或把“精神”看成是高于心理的概念。其實,精神活動是人類心理活動在精神醫學領域的表述。對于人類而言,兩個概念之間沒有質的差異,是對等的。當然,我們不能將動物的心理活動稱為精神活動。當心理活動異常的程度達到了醫學診斷標準,我們就稱之為心理障礙(或稱精神障礙),是一類嚴重的心理異常。心理障礙在過去稱精神障礙,現在還經常習慣地這樣使用。心理障礙強調的是這類心理異常的臨床表現或癥狀,不把它們當疾病看待。例如,我們診斷某人為“強迫癥”,主要是因為他存在強迫思維或強迫行為等癥狀表現。其次是心理障礙一詞容易被人們所接受,能減輕社會的歧視。

心理障礙這類心理異常包含的內容比較多,通常我們習慣性地將其分成三大類,即輕性心理障礙、精神病、器質性精神障礙。輕性心理障礙主要是指那些癥狀比較輕,患者感到痛苦,并主動求助的情況;精神病則是指那些癥狀嚴重,患者自知力受損,沒有求助意愿甚至拒絕治療的狀況;而器質性精神障礙是由軀體疾病或腦部疾病所引起的,心理活動的紊亂是其原發疾病的癥狀之一,如甲狀腺功能亢進時出現的躁狂癥,甲狀腺功能減退時的抑郁癥。然而,隨著臨床研究的深入,心理障礙的分類也在不斷地發生變化,分類系統越來越科學、合理和細致。當然,由于心理障礙至今還是病因不明,這種分類仍然還是停留在癥狀層面。

1.焦慮障礙

這類障礙有一個共同的特征:擔心害怕。有的人終日憂心忡忡,坐立不安,感到要大禍臨頭,或擔心要發生不利于自己的事,但他們不知道害怕什么,這是廣泛性焦慮的表現;有的人是對具體的人物或情景感到緊張害怕,不敢接近或面對;有的人的焦慮是間斷性發作,屬于驚恐障礙;有的人的擔心與害怕在自己的內心,如一些反復或持久出現在腦海中數字或想法,重復出現一些簡單的動作或行為,這是強迫障礙特征。

2.創傷及應激相關障礙

一些社會心理應激因素,如親人死亡、高考落榜等生活事件,或一些嚴重的創傷性事件,如車禍、自然災害、強奸、戰爭等災難,可以導致一個人發生心理障礙,這類直接與應激或創傷因素相關的心理障礙稱為應激相關障礙。在臨床上主要的形式有:急性應激障礙、創傷后應激障礙和適應性障礙等。

3.分離障礙

這類障礙的特點是在意識、記憶、自我身份、知覺等方面存在改變,而這種變化不是由軀體疾病引起的。它包括分離性身份障礙、分離性遺忘癥和人格解體、現實解體障礙等。

4.軀體癥狀及相關障礙

由心理因素而非軀體原因所致的明顯的軀體不適的癥狀是這類障礙的共同特點,包括軀體癥狀障礙、疾病焦慮障礙和轉換障礙等。

5.喂食及攝食障礙

這類患者主要表現為進食方式與行為的異常,并明顯地損害患者的生理與心理功能,甚至威脅其生命。它包括異食癥、反芻障礙、回避性/限制性攝食障礙、暴食障礙、神經性厭食和神經性貪食等。

6.性障礙

這是一類與人類性活動有關的心理和行為障礙,主要包括性功能障礙、性別苦惱、性偏好障礙和性行為障礙。

7.睡眠-覺醒障礙

睡眠是每個人都需要的,它有非常重要的功能。在生活中,睡眠會因為這樣或那樣的因素而受到不良影響,導致一個人睡眠不好。睡眠-覺醒障礙主要是指一些原發的慢性的睡眠問題,包括失眠障礙、過度嗜睡障礙和夢魘障礙等。

8.人格障礙

當一個人持久地表現出一種適應不良的、非常僵化的行為模式時,他就可能在人格特征方面存在偏離正常情況。這種人格特征明顯偏離正常的現象,我們稱之為人格障礙,如反社會型人格障礙、依賴型人格障礙、分裂型人格障礙和邊緣型人格障礙等。

9.破壞性、沖動性控制障礙和品行障礙

有這類障礙的人長期不能控制自己的欲望、沖動,擋不住誘惑,經常做出一些傷害他人或自己的行為,如對立違抗、偷盜或縱火。

10.心境障礙

這類心理障礙以心境嚴重紊亂為特征,在一定時間內表現為明顯的情感低落或高漲。它包括抑郁障礙、躁狂障礙和雙相障礙。

11.精神病性障礙

一類嚴重的心理障礙,通常所說的精神病主要是指這類心理障礙。它的主要特征是心理功能紊亂,行為與現實脫節,出現幻覺、妄想等嚴重的認知活動障礙。一般情況下,這類患者的現實檢驗能力或自知力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甚至完全喪失。在治療方面,他們缺乏主動性,沒有求助的愿望,很多時候會拒絕任何方式的幫助和治療。俚語中的“瘋子”(平時最好不要使用這個詞),專業詞匯中的“精神病”主要是指這類心理障礙,包括精神分裂癥、偏執性精神障礙、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礙和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等。

12.物質相關及成癮障礙

影響中樞神經系統功能的物質,如酒精、阿片類物質(海洛因等)、可卡因、苯丙胺和致幻劑等有關的一類心理障礙。

13.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

一些軀體疾病有時會引起心理功能的異常,如甲狀腺功能亢進可能會使患者出現躁狂癥。此時,心理障礙是軀體疾病的一種臨床表現之一,其原因是甲狀腺功能異常。如果軀體疾病好轉,伴隨的心理癥狀也會隨之消失。

14.神經發育障礙

指腦或中樞神經系統的生長和發育的損傷。狹義則是指大腦功能紊亂,影響情緒、學習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和記憶,并可能影響未來的個人成長。主要包括智力發育障礙、交流性障礙、自閉癥、注意缺陷/多動障礙、特定學習障礙和運動障礙等。

15.神經認知障礙

這也是一類與年齡有關的心理障礙,多發生于老年人。如由阿爾茨海默病所致的神經認知障礙、血管性神經認知障礙、由創傷性腦損傷所致的神經認知障礙。

在分類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必須提到,那就是神經癥。這個概念以前稱神經官能癥,用來概括以焦慮、抑郁、恐懼等情緒障礙為主要臨床表現的一組心理障礙,如焦慮癥、恐怖癥、強迫癥、神經癥性抑郁等等曾經稱為輕性精神障礙。這類患者雖然內心沖突嚴重、痛苦不堪,但他們的自知力保持完好,有明顯的求助愿望,與那些不承認自己有病并拒絕接受治療的嚴重的心理障礙如重癥精神病有著質的區別。但是,在廣泛研究的基礎上,人們對心理障礙的認識發生了一些改變,對有些概念進行了重新的分析與認定,逐漸舍棄了一些舊的概念,神經癥就是其中一個,還有癔癥、神經衰弱等。

三、判斷心理異常的標準與原則

雖然前面介紹了一些有關心理異常的概念、表現與類別,但如何判斷異常仍存在問題。就人類對心理活動的認識和目前的科技水平來看,我們還無法做到客觀準確地判斷某人的心理是否異常。這是因為心理活動是大腦所承載的,人類對自身大腦的認識還很模糊,沒有方法明確分析和判斷心理活動是否存在障礙;其次是心理活動的正常與異常是相對的,它們之間沒有絕對的分界線;第三點就是心理活動受許多因素的影響,如自然環境、社會文化、成長經歷、大腦的功能狀況等。盡管如此,在生活和工作中,我們依然在遵循一些標準或法則對人的心理活動進行分析和判斷。

(一)判斷標準

1.個人標準

這是一種憑借自己的經驗和對正常心理活動的認識與體驗來判斷他人或自身心理狀態的方法,具有非常明顯的個人主觀性。這種判斷標準容易出現偏差,將正常視為異常,是比較危險的。

2.社會標準

人是不能離開群體單獨生存下去的,他需要與其他人建立關系,得到他們的幫助與支持。由此,作為個體的人就要遵守和適應由人所組成的社會的規則。其實,我們每個人從出生的那一天開始就在接受和學習我們賴以生存的那個社會的規則,并學會適應,與他人和諧相處。如果我們的行為或觀念偏離了社會規則,或我們的行為與其他人不一致,就會成為一個“異類”,或被定義為心理不正常。但是,并不是違背了社會規則就一定是心理異常。當一個社會的規則成為桎梏時,打破規則的就可能會成為偉人。

3.心理評估標準

上述兩種標準都比較難以把握,受評估者的主觀影響比較大,容易出偏。為了能找到一個相對客觀的方法對人的心理活動進行檢查分析,得到一個可靠的判斷,人們創造了心理評估(心理測驗或測量)的方法。這類方法使用心理測量的工具或儀器對可能存在心理異常的人進行測試或檢查,最后給出一個比較客觀的數據。我們將所得到的結果與相應工具的常模進行比較后就能夠判斷出被試是否存在異常。但這類方法也有不足之處,有時會出現誤差,不能全面或真實地反映被試的心理狀況。因此,心理評估在診斷時候只能作為輔助工具。

4.統計學標準

在人群中,心理活動正常的人總是占多數。如果用統計學的方法進行處理和分析,心理活動呈正態分布,即大多數人居中間,少數人在兩端。那么,處于兩端的極少數者就可能存在心理異常。雖然這種統計學標準很好理解,但沒有考慮到心理活動的內在特征與行為的難度。有些行為只有少數人在接受的嚴格的訓練后才能做到的,如花樣滑冰、高空跳傘等。因此,不在正常范圍不等于異常。

5.臨床心理學標準

心理活動的正常與否,可以根據心理學的基本原則,從心理活動本身的特點來分析。本著這個原則,以下三條標準可供參考。其一,心理活動與客觀環境的同一性;其二,心理過程之間的協調一致性;其三,個性特征的相對穩定性。

6.醫學標準

醫生在工作中必須要做完成兩項基本任務,即疾病的診斷,以及根據診斷所進行的治療。由于關系到給一個人貼標簽和治療,工作中就必須有一套嚴格的診斷標準。因此,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醫學標準是相對嚴格與復雜的,也具備良好的操作性。這種標準是由癥狀、病程和嚴重程度三個方面組成。既要看有無心理活動異常的表現(癥狀),以及它們產生和持續的時間,也要考慮患者的社會功能的狀況,并依據社會功能受損的程度判斷心理異常的嚴重程度。雖然這個標準比較全面,但是,要很好地掌握和應用這個標準必須接受專業訓練。

但是,由于缺乏明確的生物學指標,臨床診斷的客觀性較差,容易受醫生主觀因素的影響而導致評估和診斷的錯誤。美國心理學家羅森漢恩(DavidL.Rosenhan)1 973年1月在《科學》雜志上公開發表了他的一項實驗,后來稱之為羅森漢恩實驗。他招募了8個人(3女5男)來做假患者,其中包括1名20歲的心理學研究生、3名心理學家、1名兒科醫生、1名精神病學家、1名畫家和1名家庭主婦。他們的任務是把自己送進12所精神病院。為此,他們都說相同的指導語,都假裝說自己有幻聽,能聽到一些模糊不清的聲音,如“轟”和“砰”等,除了這個癥狀外,所有被試的言語和行為完全正常,并且提供給醫院的信息都是真實的。結果,除一人被診斷為預后較好的“躁狂抑郁癥”外,其余均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這一結果公開后,立即引起激烈的爭論,至今還在影響人們對精神障礙診斷的認識和看法。因此,我們必須全面了解患者,對其心理狀況進行系統的分析,盡可能減少評估與診斷的誤差。

(二)原則

郭念鋒、鄧明昱(1992、1997)認為,區分心理的正常與異常,應該從心理學角度切入,以心理學對人類心理活動的一般性定義為依據。只有這樣,才能使該問題明朗化。

心理活動的正常標準,應該根據心理學的原則,從心理活動本身的特點去分析心理是否健康。本著這個原則,以下四條標準可作為確定心理正常與異常的依據。

1.適應性原則

心理是客觀現實的反映,任何正常心理活動或行為,在形式和內容上必須與客觀環境保持一致,即同一性。所以,人的心理活動或行為表現要與他所處的社會環境相適應。如果一個人的行為背離了這個原則,我們就會認為他的行為是不合適的或適應不良的,是一種偏離正常的行為。

如果某一個人堅信不疑地認為他感知到了某些客觀事物,而在客觀世界當中,這些客觀事物當時并不存在,也無法刺激他的感官來反映該事物,我們就可以認為,他的心理活動出現了不正常的情況,即他產生了幻覺,幻覺是指一種虛幻的知覺,是在沒有現實客觀刺激作用于感覺器官時發生的虛幻體驗,是臨床常見的重要癥狀。

如果某一個人的思維內容脫離現實環境背景,甚至是荒謬離奇,或思維邏輯與客觀事物的規律性相背離,但他仍然堅信不疑地認為自己的思維無任何問題,我們就可以認定,他的心理活動出現了不正常的情況,即他產生了妄想,妄想是一種在病理基礎上產生的歪曲的信念,發生在意識清晰情況下,是病態的推理和判斷的結果。

上述這些都是我們觀察和評價人的心理活動異常與否的關鍵,我們又把它稱為同一性標準。如果人的心理活動不能與外界環境保持同一,那么他的心理活動表現必然不能被人理解。

在臨床工作中,精神科醫生常常把有無“自知力”作為判斷精神障礙的指標。自知力是指患者對其自身心理狀態的認識和評價,如果患者能夠做出與客觀環境相符的認識和評價,我們就稱其為“自知力完整”,反之亦然。其實,這一指標已涵蓋在上述的標準之中。所謂“無自知力”或“自知力不完整”,是指患者對自身心理狀態的錯誤反映,或者說是“自我認知”與“自我現實”的同一性的喪失。

2.協調性原則

人的心理活動具有兩個方面的協調性,一個是與外部環境保持一致性,一個是內在的各種心理活動之間的協調性。一個人的認知、情緒、意志等心理活動在自身是一個完整協調的統一體,各種心理過程之間具有協調一致的關系,這種協調一致性保證了個體在反映客觀世界過程中的高度準確和有效性能。當這種協調性受到損害時,人的心理活動就會出現問題,表現出不正常的行為。

例如某一個人遇到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會產生愉快的情緒,手舞足蹈,歡快地向別人述說自己內心的體驗。這樣,我們就可以說他有正常的心理活動。但如果他作出相反的表現,用低沉的語調,向別人述說令人愉快的事;或者對痛苦的事,做出快樂的反應,我們就可以說他的心理過程失去了協調一致性,那么他就處于異常心理狀態了。

3.穩定性原則

個體在自己長期的生活經歷過程中都會形成自己獨特的人格心理特征。人格是一種比較穩固和持久的動態結構,它決定著一個人所特有的適應環境的方式或行為模式。這種特征形成以后就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在沒有重大外界變革的情況下,一般是不易改變的。因此,如果一個人的人格特征發生明顯的改變,它的行為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例如一個用錢很仔細的人,突然揮金如土,或者一個待人接物很熱情的人,突然變得很冷漠;如果我們在他的生活環境中找不到足以促使他發生改變的原因,那么,我們就可以說,他的精神活動已經偏離了正常軌道。

另外,情感活動是人類心理活動最豐富、最活躍的成分,喜、怒、哀、樂、悲、恐、驚,變化多端。但是,在正常情況下,情感活動的變化會保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范圍內。如果超越這個范圍,情感活動就可能不正常。

4.相對性原則

人類的心理活動或行為是多樣的,而且受到環境與文化的制約,在正常與不正常之間很難劃分出絕對的界線。不論是上述的標準還是所列出的類別,都是人為的界定,是相對的。當遇到一時難以確定是否正常的行為表現時,我們不要輕易給人下結論,而要多存疑、多思考,多分析。

(三)應注意的問題

1.不常見行為不一定是異常行為

并非所有的不常見的行為都是異常的,這些少見的行為可能是某些人的怪癖或天賦。這樣的情況多見于藝術家、影星、運動員、科學家等。例如,當眾手淫是大多數人不認可,也不會這樣做的,但歌星麥當娜就習慣在舞臺上出現這種行為。畢加索是現代藝術(立體派)的創始人,他的畫,在不介紹的時候,很多人是難以理解和看懂的。愛因斯坦是偉大的物理學家,他所提出的相對論是20世紀最具影響的理論,一般人很難讀懂,就是科學家們也仍在繼續論證。除此之外,他還是很孤獨的人,不喜歡穿襪子的人。

2.違反社會規范不一定屬于異常行為

違反社會規范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有些違反社會的行為不屬于異常行為,例如,罪犯和妓女的行為,他們的行為違反社會法律和規范,但它屬于越軌行為和犯罪行為,不屬于變態心理學研究的范疇。

3.痛苦體驗不是心理異常的必要條件

痛苦是生活的一部分,不存在沒有痛苦的生活。例如,在親人離去的時候,我們會非常的悲痛。這種居喪反應會逐漸恢復,一般不會引起心理障礙。另一方面,如果一個人沒有痛苦體驗,也不一定是正常的,比如躁狂癥的患者,他感到非常快樂,并很喜歡這樣的狀態。

4.符合心理障礙的診斷并不一定表示功能會完全受損

有些人符合心理障礙的診斷標準,但他們可能生活正常,沒有痛苦與功能損害,例如異裝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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