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種社會行為和社會現象,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特殊的社會關系,由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決定。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經濟基礎的發展,婚姻形式也在不斷地變化和進步,并對社會、社會生產力和經濟基礎起著推動作用。原始社會因此得到了發展,人類也隨著自身婚姻的文明化而步入文明社會。
(一)原始社會的血族婚
血族婚也稱族內婚,是原始人類的第一個婚姻形式,即在氏族內排斥父子輩之間的通婚,只允許同輩男女的婚配關系。
神話傳說中的伏羲、女媧是兄妹,也是夫妻。他們在洪水消退后再造人類的故事,就反映出了這種婚姻的特點。
云南納西族東巴文《崇報圖》說,從忍利恩五兄弟找不到其他女子相配,只好與自己的五個姊妹結為伴偶。于是天神發怒,發動洪水,消滅人類。因從忍利恩曾給都神治過病,都神在洪水之前給從忍利恩遞了信息,他藏在皮囊里脫險。這意味著血族婚已成為過去的陳跡。
傳說,彝族的馬櫻花節,就是兄妹結婚日的遺俗。這種婚俗的遺跡,在有些民族的稱謂中尚有保留。東北鄂倫春人已是一夫一妻制的社會,在稱謂中,凡對比自己年齡大而小于父親年齡的,不分血親、姻親和世系的男性,稱呢熱,女性稱阿基。比自己父親年齡大的,不分血親、姻親和世系,男的稱合克,女性稱惡我。
這種稱謂,與鄂倫春人按自然年齡大小命名和按年齡自然分工,從事生產活動是相適應的。在遠古時代,上了年紀的人留在山洞中看守火種,制造工具,并對未成年的子孫傳授知識。青壯年男女則出外狩獵和采集。鄂倫春人以游牧為業,所以這種類別式的親屬稱謂便得以保留。
從前,云南景頗族的男子稱自己的姊妹為占,也可以用來稱呼妻子和已婚的女子。現在仍稱妻子為占。但是,對姊妹的稱謂已有區別,我的姊妹稱為靄占,你的姊妹稱為寧占,他的姊妹稱為捂占。這也是血族婚留下來的跡象。
(二)原始社會的族外婚
族外婚也稱亞血族婚或“普那路亞”婚。族外婚是繼血族婚出現的婚姻形式。
在這種婚姻形式下,本氏族的兄弟姊妹已不能通婚。本氏族的兄弟或姊妹,必須在相互通婚的對方氏族的女子或男子中尋找配偶。同樣,對方氏族中的兄弟或姊妹,則在本氏族中的女子或男子中尋找配偶。這樣,父親是集體父輩,母親為集體母輩,成為共夫或共妻。
男子死后,都要葬在各自出生的氏族墓地,而不能和本氏族的姊妹同墓合葬。所生的子女屬于女方氏族,死后與母親同葬,不能與父親合葬。
從田野考古發掘中,發現了新石器時代男女分區聚集埋葬的墓地。山東兗州王因村有男性同葬墓十座,女性同葬墓七座。華陽縣橫陣村,有婦女與幼兒合葬墓。這正是族外婚在葬俗上的反映。
族外婚的共夫與共妻,使父親無法知道自己的子女,子女更無從知道自己的生身父親。只有母親可以知道哪個是自己的子女,子女只知道誰是自己的生身母親,世系只能從母親來確認。這就是古書中說的“民知其母,不知其父”,或“感天而孕”的時代。
《華陽國志》記載,云南哀牢山有一個婦人名沙壹,她以捕魚自給。有一天,她忽然在水中觸到一沉木,遂感而有孕,生下了十個男孩。哀牢山下又有一夫一婦,生下了十個女孩,互相婚配,由此才開始有人民。這也是一個“感生說”的神話傳說。
(三)原始社會的對偶婚
隨著氏族社會的發展,族外婚的配偶范圍逐漸縮小,異姓的同輩男女,在或長或短的時期內對偶同居,便成為對偶婚。其間,與長姊配偶的男性,有權把她的達到一定年齡的姊妹也娶為妻,叫作“妻姊妹婚”。
對偶婚的男女,分別在自己母系氏族生活,成年男子到異姓女子氏族過著“暮合朝離”的同居生活,兩性的結合并不固定,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情況仍然存在。世系仍按母系計算,女子在家庭和社會中,享有著崇高的地位。
在《詩經·大雅·生民》中,描寫了周氏族始祖母姜嫄“履大人跡”感孕而生后稷的神話。說后稷出生以后,被遺棄在隘巷、平林和寒冰等處,因得到鳥獸和伐木者的保護而存活,終于成為農業種植能手。這說明,當時對偶婚已成為過去,出現了遺棄私生子的現象。
中國海南島黎族的對偶婚稱放寮,異姓青年男女可以到對方的寮房自由的結交伴侶。納西族稱對偶婚為阿柱婚,對內稱主子主米,即最親密的伴侶。該婚俗也稱走訪婚。
從對偶同居,發展為一夫一妻制婚,夫妻不再稱阿柱,稱丈夫為寨叔巴,稱妻子為楚米。在稱謂上反映出婚制的改變。
對偶婚雖然是男女雙方自愿選擇結合,但在同居期間,雙方仍享有交結新歡的權利,互不干涉。由于它是介乎群婚與一夫一妻制之間的過渡性婚姻形態,隨著母系氏族社會日趨衰落,原來不是很固定的對偶婚,逐漸轉變為一夫一妻制。
(四)原始社會的個體婚
對偶婚的男女實行長期同居,形成一夫一妻的個體婚。中國古代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轉變,相傳完成于虞舜、夏禹之際。
舜娶堯之二女和象圖謀害舜,說明此時尚未脫離對偶婚的遺習。
《尚書·舜典》的敬敷五教,即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中,沒有夫妻的倫理道德規范,說明夫妻關系尚不穩定。禹娶涂山氏之女而生啟,夫妻關系才正式固定下來。
當社會財富開始私有,但尚未出現階級之時,這時的一夫一妻制具有兩個特點:一是產生了愛情的萌芽。愛情具有專一性和排他性,這是排斥群婚的一大進步。二是夫妻占有共同經營的家庭經濟,使個體家庭從母系氏族中分離出來,成為現實。這種經濟生活帶來愛情的自私性。
這個時期的婚姻概念,可以這樣來理解。“婚”即黃昏的“昏”,封建時代的“娶妻以昏時”,就是它的遺意。“姻”,同“因”。張揖的《廣雅釋詁》說:“因、友、愛,親也。”意思是說,男女在黃昏時約會,結成親密的伴侶。
處于父系氏族社會的云南基諾族,就是一個懂得愛情的少數民族。該族青年男女在十六七歲舉行成年儀式后,就走入愛情的圈子。這些男女各參加叫饒考或米考的社團組織,開始結識異性朋友。經過巴漂即私下相戀、巴寶即公開愛情和巴里即追求同居三個階段,表明愛情已經成熟,由父母出面議婚,訂婚,舉行結婚儀式。
傣族的青年男女也有自己的組織和首領,男青年的首領稱乃歐,女青年的首領稱乃紹,均由選舉產生,其職責是讓青年懂得社交和婚配的習慣和規矩,調處相互關系。他們通過丟包、趕擺等社交活動以尋求愛情。
(五)原始社會的婚姻斗爭
當一夫一妻制家庭成為個體經濟單位,它便從母系氏族公社中分裂出來,男女結合由從妻居逐漸變為從夫居,家長由女性變為男性。這個革命轉變,從婚姻遺俗中反映出極其復雜而激烈的斗爭。
一是從夫居與從妻居的斗爭。在母系氏族社會,男子習慣于從女方居住,女方是家長,男子是伴宿的過客。到了一夫一妻制時期,丈夫成了家長,妻子從夫居,處于從屬地位。因此,便出現了女子抵制出嫁,新婚之夜,新娘不與新郎同房,而由送親的婦女與新娘伴宿。新娘在第二天給夫家挑幾挑水,又回到娘家,仍過自由的性生活。有了身孕后,丈夫才把她接回去“坐家”,不準再有外遇。
普米族女子有三回九轉的婚俗,說明結婚次數很多。只有在第四次結婚時才算數。因此,新娘從第一次結婚到夫家去“坐家”,少則兩三年,多則十幾年。布朗族要舉行兩次婚禮。第一次在新娘家中舉行,新娘仍住在娘家。過了三年,新娘去男家舉行第二次婚禮,才算正式夫妻。
贅婚也是夫從妻居的一種婚姻形式。它是在有子無財的貧戶與有女無兒的富戶之間發生的婚姻關系。貧困之家缺乏給子弟娶婦的聘財,只得讓子弟到女家從事一定期限的無償勞動,以達到娶到妻子的目的。這就是古書中說的“家貧無有聘財,以身為質”的意思。
入贅的男子在女家勞動,要受女子和女家的監督,并經受各種艱苦的考驗,以證明自己有養家糊口的能力,才能成為贅婿。否則,就會被女家攆走。《詩經·小雅·我行其野》中,便描寫了一個贅婿被女家驅逐后,在野外奔波的心情。
二是搶婚與逃婚的斗爭。搶婚一般發生在男女相愛之后,因結婚受到女方家長的阻撓,他們為了達到結婚的目的,便與所愛之人私下約定搶婚的時間和地點。
等到男子邀約伙伴前來搶親時,女子又假裝哭叫,表示拒絕,引起女家親屬和鄰居趕到出事地點參加械斗,男方一行便挾持女子設法逃走。然后由男方家長派媒人到女家求親。于是在財禮上進行討價還價,直到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再到男家舉行正式的結婚儀式。
有些少數民族規定,在娶第一個妻子時,可以在聯婚集團中,給中意女子的家長送財禮,然后把她搶走。這種以男子的意志強加給女子的婚姻,迫使女子用逃婚的方式進行反抗。只要她能躲過男方的搜尋,就可另行婚配。但是,逃婚者要退回男方的財禮。
有的家長不愿退回財禮,往往不支持女兒逃婚,社會輿論也認為逃婚是不講信用的行為,使逃婚難以實現。
有些少數民族中保存著女子在婚前哭嫁的習俗。反映出她們留戀母家,對陌生的夫家心懷恐懼的矛盾心情。如漢魏樂府民歌《白頭吟》:
凄凄復凄凄,嫁娶不須啼。
愿得有心人,白頭不相離。
女子之所以傷心啼哭,就是因她所嫁的不一定是“有心人”。
湘西土家族過去流傳一首哭嫁歌,讀之令人心酸。歌曰:
我的爹,我的娘,你下賤的女兒像香爐腳下一堆紙錢灰,狂風一來紛紛飛。像山上的小鳥,長大離娘飛,一無歇枝,二無窩歸,今朝飛去何時回?
此外,在原始社會的婚姻中,還存在著女子血緣從父系與從母系的斗爭。
在對偶婚以前,女子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女子的血統從母系計算,從母姓。一夫一妻制要確立父子關系,才能按父系計算子女的血統,使自己親生子女繼承家庭財產。
由此產生的問題,一是在子女命名上的斗爭。由父子連名代替原先的母子連名,中國的基諾族、布朗族尚保留著這種遺俗。二是產翁制,也稱男子坐褥。子女本是母親生育的,做父親的為了奪取子女的所有權,便在妻子分娩后,裝作生育的樣子在床上坐褥,接受親友的祝賀,反而讓產婦下地干活,奶嬰兒。
據史書記載,中國的仡佬族、壯族、傣族和苗族,都長期盛行產翁制婚。產翁制的出現,意味著婦女社會地位的下降。
審新娘是普米族特有的一種婚俗。普米族實行父權制下的一夫一妻制。在審新娘的活動中,便體現出夫權的威力。當新娘來到夫家,先由村里老頭、老太婆向她交代規矩。老頭講完后獨自離開,由老太婆們把新娘帶到無男人的地方談心,勸新娘交代出她從13歲成年后,在娘家交過多少朋友,有什么隱情,都要在這個時候講清楚,對本人、對新郎、對全家都有好處。不然,就難免要受皮肉之苦。
新娘在老太婆們連哄帶唬的進攻下,只好一件一件地都講出來,表示與過去劃清了界限。
審新娘的目的在于,設法弄清新娘的婚前生活,保證新娘所生的子女是屬于新郎的血統。如果新娘在婚前有了身孕,新郎就要找那個男子打冤家,或把新娘退回娘家。這是父權制對母權制發動思想圍攻的集中表現。
(六)古代婚禮的起源
相傳,中國最早的婚姻關系和婚禮儀式,從伏羲氏制嫁娶、女媧立媒妁開始。
在氏族社會,男女之間的婚配,大都實行氏族外婚或部落外婚。男子成婚,必須要到另外一個氏族或部落去尋找配偶。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搶婚現象經常發生。特別是在女性比較少的情況下,男子要得到配偶,是非常困難的事。一旦得到配偶,哪怕是搶來的,全氏族或部落的人都要為此而慶賀,有時還要設宴歡慶。這就是婚禮的原型。
蒙古族是中國北方的游牧民族,很久以來就實行氏族外婚。由于居住地域遼闊,部落之間相距很遠,給通婚和貿易帶來很大的困難。所以,在古代蒙古族中,姑娘遠嫁和搶婚現象是很普遍的。一旦成婚,必然飲酒作樂,表示慶賀。
此外,婚禮的功能還在于,通過一定的形式向族人和社會宣告婚姻的成立,以便得到社會的認可。
據《通鑒外紀》載,在上古的時候,男女無別,從太昊開始才設嫁娶之宜,以儷皮即成雙的鹿皮為禮。從此,儷皮就成了經典的婚禮聘禮之一。之后,除了儷皮之禮之外,還得必須先稟告父母。
在一夫一妻制時期,婚姻以男女互愛為基礎,但須征求父母的意見,父母不能專斷。如游牧在額爾古納河畔的鄂溫克族,在男女因相愛訂婚前,須經家長表示意見,男方家長要向女家贈送馴鹿、酒和灰鼠皮作聘禮。結婚時,雙方家長要給新婚夫妻贈送馴鹿,作為他們共同生活的物質資料。
《儀禮·士昏(婚)禮》規定,用雁、儷皮作婚禮物品,與鄂溫人以馴鹿作聘禮是相通的。說明雁與儷皮是古老婚俗的遺習。
在中國近代某些少數民族地區,舉行婚禮都比較簡樸。如貴州侗族每年農歷三月的播種節,有“蔥籃為媒”的習俗。青年男女在園子里拔一籃蔥,洗凈后就可作為媒聘,象征青白之意。女子出嫁,穿舊衣服,腳穿草鞋,頭上也不用銀飾,表示不忘創業的艱難。
進入階級社會后,婚禮改用布帛,金銀及牛馬等大牲畜,男子娶妻所用的聘禮,變成出嫁女子的等價交換物。
媒人是在一夫一妻制形成后才出現的。這時的媒人,大都是本氏族中享有威信的長者。他們受男方家長的囑托,為青年男女的婚事奔走,認為這是成人之美。在兩家遇到麻煩時,媒人也積極想辦法從中調停,從而受到人們的尊敬。
中國古代祭祀神媒,曲折地表達出人們對它寄予“聯婚姻、通行媒”的美好愿望。
到了階級社會,媒人不再是相愛男女的委托人,而成了體現家長意志的代理人。在締結婚姻中,媒人占有特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