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變法,公元前361—前338年
秦統一前的歷史中的大事——沒有這些事件它絕不可能完成這一統一大業——與秦孝公(公元前361—前338年)及其法家顧問商鞅(死于公元前338年)有關。商鞅(又名公孫鞅、衛鞅,后來又稱商君)是一個小諸侯國統治家族中的妃子之子。在年輕時,他在魏國任小官,魏是秦的傳統敵人,緊挨著秦的東面。由于在魏不得志,他在公元前361年去秦,以應秦的新君孝公的招賢,去協助后者收復公元前385年喪失給魏的黃河西部的領土。商鞅很快取得了孝公的信任,從公元前359年起的20年中,他不顧某些人的激烈反對,進行了激進的政治和經濟改革。就在這個時期,在公元前350年,秦都遷至它最后的地址咸陽。
除了任丞相外,商鞅還親自率軍征討他原從那里來秦的魏國;到公元前340年,這些征戰迫使魏國把國都東遷,秦孝公從而收復了秦喪失的領土。作為報償,商鞅得到有15個邑封地的賞賜,并獲得商君的爵號。但隨著他的主公孝公在公元前338年死去,他也垮臺了。在此以前的某個時候,因太子本人行為不當,商鞅執法,對太子的兩個師傅給予懲處。當太子在公元前338年登位時,他迅速地指控商鞅策劃叛亂。商鞅試圖出逃,但在戰斗中被殺,最后遭到尸體被車裂之恥。
商鞅的經濟和政治改革無疑遠比他的武功更為重要。但是,這些改革是難以評價的,這不僅因為在《史記》關于他的傳記(卷六八)中對它們的描述含糊不清,而且因為以他命名的一部重要的法家著作《商君書》由幾種材料組成,其中可能沒有一種是商鞅寫的。但是有的部分,特別是較早期的部分,可能反映了他的思想。政治改革
在公元前350年,恰好在建立新都咸陽的同時,秦的一部分領土分成了31個縣,各縣由一個縣令掌管(據推測縣令由中央任命)。這是秦集中行政權力和相應地削減國內世襲土地主權力的一個重要步驟。農業改革
在同年,即公元前350年“開”——可能是廢除之意——田之阡陌。盡管措詞的含義模糊,此舉似乎意味著他廢除了舊的固定的占地制度(井田制)——根據舊制,農戶為其封建主耕種大小大致相等的地塊——而代之以單位面積可以不同的更為靈活的制度。用西方的農業術語來表達,可以說商鞅廢除了分割土地的田埂和畦頭地。
這個解釋因史籍同一句中所說的“賦稅平”而得到了證實;法律
商鞅把法作為樹立國家權力的最重要的手段來強調,并且他又堅持,法必須昭告眾人。在新都(可能在皇宮門前)立柱,以便在上面張貼新令。他同樣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罰不諱強大。”連坐
關于懲罰方面,對犯罪集體負責的原則也得到了強調。人民被分成5戶或10戶的單位。但是盡管如此,為了控制的目的而把民眾分成小單位的基本思想,連同其變異形式和更細致的形式(最著名的是保甲制)在以后的帝國時代,甚至晚至民國時代,仍行之不輟。
獎勵
為了獎勵功績,設置了分等級的榮譽爵位,按傳統的說法,爵位共18級。經濟政策
商鞅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個以勤勞的農民和有紀律的軍隊為基礎的統一而強大的國家,軍隊的士兵實際上征自農民。農戰“本業”得到鼓勵,經營和制造奢侈品的“末業”要加以限制。目標是建立一個靠滿足現狀和定居的農民的勞動和不受追逐利潤的商人和手工生產者的活動干擾的靜態的農業社會。事實上,所發生的許多社會的其他方面的變化勢必阻止這種空想的實現。但是,如同漢代初期儒家采取的方針那樣,法家反對私人經商活動的措施一直有力地阻止了工商業者在以后的中國社會中取得支配地位。
度量衡的標準化
最后,商鞅采取行動統一度量衡。已經發掘出他那個時代的幾種量具,其中包括一個鑄有商鞅之名的著名的銅升,其日期相當于公元前344年;其容量等于0.2006公升。商鞅對統一度量衡的興趣,是他對行政中計量和統計方面更廣泛的興趣的一部分。(這個問題在下面還有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