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
從早期以來就一定有了一大套行政法規,但除去那些保存在1975年發現的文書中的以外,留給我們的不多。雖然如此,我們還是可以根據史書和碑銘中的大量零散記載推知這些法規的存在和它們的大旨。
第一,一定有很多把帝國在行政上劃分為郡和國(它們又細分成縣)的規定;所有這些區域都由皇帝指派的官吏管理。隨著帝國的擴大,新的郡不斷被設置,以適應新開發地區的納稅居民的增長。當擴張遇到阻礙或居民因天災和遷徙而大量減少時,這些行政單位就撤銷或合并。縣的下一級是鄉,鄉把不同的單位結合起來,為的是征稅和征用勞役。更高一級的是由幾個郡組成的一個大區,這些大區定時受到區刺史及其屬員的巡察;第二,整個帝國的政府有它整整一套法規和條例:中央政府由多種的上下級機構組成,地方行政也是這樣;政府官員從丞相到最低級官吏的任命、提升、罷免,都有一定的法規。還有關于征稅和勞役的條例。簡而言之,有一套繁多的法律和條令,以保證這個大帝國的結構復雜的政府行使職能。
雖然這些條例原文的大部分已失去而不可復得,但我們現在至少能整理出一些法規的輪廓,如征稅制度或文官的職能。
關于征稅和勞役,土地稅可以用部分的收獲物繳納;人頭稅在前漢時期繳納現錢,但至少從公元1世紀中葉以來,以實物繳納的情況日益增多。一般是用一定長度的麻織品,但有時也用絹或大量的絲。
應注意的是,地主階級的大量佃農既不向政府繳納人頭稅也不繳納土地稅,而只向地主交租。關于勞役,原則上是到達一定年齡(這在幾個世紀的過程中有所不同)的男子,從15—23歲之間起,理論上到56或60歲為止,必須在本縣服一定期限的勞役。這種勞役大多是公共工程,其中經常包括維修政府建筑物如官廨或倉庫等,有時是筑路、挖河或修堤。
秦代文書表明,在地方一級,男丁如不應征報到或從工地逃跑,要受笞刑,如攜帶政府的工具逃跑則受罰更重。
另一個對所有男子的義務是服兵役,但看來應征者也僅是所有應服兵役男子的一部分。應征的士兵頭一年在本郡服役,第二年在保衛首都的軍中服役或在邊境的戍軍中服役;諸王國征集的士兵,整個服役期間都在該王國境內。
這個制度只在漢朝的前200年實行,到了后漢征兵就不實行了。征兵在以后的朝代暫時恢復。后世的軍隊大部分是由志愿兵和異族雇傭兵組成的。但不管這些軍隊的成分是異族還是土著,總有一套用于軍隊的法令和規定,雖然史料中只提到很少的幾條。
在考古材料中發現了很多條法規和大量的應用實例。雖然敦煌和居延發現的漢代材料證明了這些法規的實際應用,可是這百多條法規的實例卻是寫在秦代文書上的,因而可以肯定地推斷,它們在漢代依然有效。
在具有大量文牘工作的行政事務方面,
秦律中有很多關于谷物貯存、分配口糧和倉庫管理等的條例。對谷物的情況要作定時報告,
對于每畝(約450平方米或約一英畝的1/10)所用的不同種子(如谷子、豌豆、黃豆等)的數量也有嚴格規定,
除去谷物之外,牛、馬也是秦律中的項目;這些牲畜受到定時的檢查,如果主管人對它們不精心照料和使它們受傷,也要受罰。
此外,細致的研究揭示了有關對文官的訓練和任用以及對文官資格的要求等方面的規定。還有關于文官的入仕途徑和俸祿的材料。這些規定一定是依據現已不存在的法令和章程制定的。
漢代制定的幾個入仕途徑,在以后的帝國時期還繼續通行,即入仕要通過薦舉、考試、襲爵
另一個入仕途徑(它的細節我們已不能知)是進太學。太學設立于公元前124年,有一定數目的博士和50名學生。但200年以后,學生的數目多達幾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