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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更送上)
在其他的時候,私闖民宅者,按律,可處以斬刑。私闖當朝命官府邸折,可處以斬立決之刑。私闖朝廷命官宅院不言明目的不通報宅院之內的任何人員,形跡可疑鬼鬼祟祟,被發現之后仗刀兵之利抗爭的,按律,可由宅院主人將之擒拿之后自行處以刑罰乃至杖斃當場。
這個律條也許不是那么被所有的地方所通用,也不是在所有人那里都適用,但是在這個時候,在當朝太師王欽這里這些卻是會成為經常使用到的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