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日常口語和書面語中還保存著“不敬”或“大不敬”的說法,有的辭典舉出這樣的“大不敬”用例:“你對父母親如此怒言相向,真是大不敬。”這樣的用法是錯誤的。《論語·為政》篇中記載了一則孔子的話:“子游問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于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
孔子的學生子游問什么是孝,孔子回答說:“如今所說的孝,僅僅指能奉養父母。但是對犬和馬來說,都能有人養著。如果只奉養卻不尊敬父母,那么奉養父母跟養犬和馬有什么區別呢?”
對不尊敬父母者的斥責只能用“不敬”,絕不能用“大不敬”,這是因為“大不敬”乃專指冒犯皇帝尊嚴的犯罪行為。中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刑事法典《唐律疏議》中的解釋很清楚:“禮者,敬之本;敬者,禮之興。故《禮運》云:‘禮者君之柄,所以別嫌明微,考制度,別仁義。’責其所犯既大,皆無肅敬之心,故曰‘大不敬’。”“別嫌明微”指的是辨別混淆雜亂的事情。
“大不敬”作為一項罪名,起源于漢代。據《漢書·申屠嘉傳》載,鄧通是漢文帝的男寵,丞相申屠嘉入朝奏事的時候,鄧通站在漢文帝旁邊,顯得十分怠慢,于是申屠嘉將鄧通召到丞相府,斥責他說:“夫朝廷者,高皇帝之朝廷也,通小臣,戲殿上,大不敬,當斬。”朝廷本是皇帝和大臣議事之所,鄧通嬉戲的怠慢行徑冒犯了皇帝的尊嚴,按照漢律當斬。
“大不敬”之罪自此進入刑律,隋、唐兩代都列入不可寬赦的“十惡”之第六條。《唐律疏議》中詳細羅列了“大不敬”的六大罪名:
一、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大祀”指祭天地、宗廟等最隆重的祭祀,盜竊大祀時供神所用之物即構成此罪,供在神像前的祭品被盜竊的,也列入此罪;“乘輿”指皇帝乘坐的車輿,皇帝以天下為家,乘輿巡視,人們不敢言說皇帝的尊號,于是用“乘輿”指代皇帝,盜竊皇帝衣食住行所使用的各種物品的,列入此罪。對這宗罪的懲罰是:流放二千五百里。
二、盜及偽造御寶:御寶即御璽。盜竊皇帝本人和三后(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御璽的,處以絞刑;偽造皇帝御璽的,處以斬刑;偽造三后御璽的,處以絞刑。
三、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給皇帝配制的御藥,雖然根據御醫所開的正式藥方,但是配制過程中發生了差錯,或者依照藥方正確地配制完畢,但是藥上的封題標簽有誤,比如把“丸”寫成“散”,把“冷”寫成“熱”等等,都要處以絞刑。
四、若造御膳,誤犯食禁:皇帝的御膳都要按照《食經》中的規定來制作,《食經》中列明了各種禁忌,一旦違犯,就叫作“犯食禁”。比如干肉不能混入黍米之中,莧菜不能和鱉肉搭配,若有違犯,主食官處以絞刑;比如食物中混有污穢之物,主食官徒二年,“徒”是服勞役之刑;比如主食官在皇帝食用之前沒有品嘗飯菜,則杖一百,等等。
五、御幸舟船,誤不牢固:皇帝所乘的舟船,造得不牢固,導致敗壞的,工匠處以絞刑;對皇帝所乘的舟船不及時維修,船篙、棹等必備之物缺少的,徒二年。
六、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有怨恨情緒,因而指斥、誹謗皇帝,情理上有很大危害的,處以斬刑;對抗皇帝派出的專門使節,抵觸抗拒因而缺少臣子禮節的,處以絞刑。
這就是唐代“大不敬”之罪的全部內容,后代沿用,雖略有差異,但都大同小異。